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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2 浏览次数:7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及依据
第一条 为明确云顶集团空管运行管理职责、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保证飞行安全,依据《云顶集团飞行管制条例》、《云顶集团》等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云顶集团是除公务飞行以外的云顶集团飞行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云顶集团运行、管理、保障等工作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民航局空管局、民航地区空管局、民航空管分局(站)负责云顶集团空管运行管理。地方机场本场范围内的云顶集团空管运行管理工作由该机场负责。
第五条 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云顶集团空管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云顶集团飞行计划管理。
第六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民航空管分局(站)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云顶集团运行管理工作,并依据责任范围,负责为云顶集团活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三章 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第七条 “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下简称管制范围)包括民用航路及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
第四章 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飞行计划的申请
第八条 从事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飞行计划审批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申请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个人名称;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机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六)起飞、降落机场(点)和备降场(点);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规则(目视/仪表);
(九)飞行范围或航线及使用高度;
(十)承诺书(见附件),私人飞行应提交航空器拥有者、驾驶人员法定身份证明及飞行执照复印件;
(十一)特殊保障需求。
第九条 飞行计划申请人收到飞行计划受理部门答复后,若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则直接进入飞行实施阶段;若飞行计划仍需修改,则申请人修改后再次提交飞行计划。
第二节 飞行计划的受理
第十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民航空管分局(站)应指定唯一部门负责通航飞行计划的咨询、受理和审批工作,并提供 7×24小时的服务。
第十一条 机场本场范围内的飞行计划由本场相关部门受理,民航地区空管局、民航空管分局(站)所在地机场本场范围内的飞行计划由相关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 超出机场本场范围但未超出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的飞行计划由民航空管分局(站)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跨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辖区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的飞行计划由地区空管局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 跨民航地区空管局辖区,或者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从事通航活动的飞行计划由民航局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建立多种飞行计划受理渠道并对运营人公布,受理渠道可包括电报、传真、信息系统、电子邮件等。通过电话受理飞行计划仅作为极端条件下的应急方式。
第十六条 机场区域内以及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内的受理截止时限为计划起飞前4小时。
第十七条 跨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辖区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的受理截止时限为计划起飞前8小时。
第十八条 跨民航地区空管局辖区,或者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从事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的受理截止时限为计划起飞前1日15时。
第三节 飞行计划的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根据本章第二节相关职责范围开展飞行计划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 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主要审核云顶集团活动的运行范围、运行时间、航空器类型以及通信导航监视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飞行计划审批部门通常情况下应在受理飞行计划申请2小时内进行回复。跨民航地区空管局辖区,或者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 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从事通航活动的通常不晚于受理当日18时完成批复工作。对于未批复“同意”的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给出明确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管制范围以外的云顶集团飞行活动,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不对其飞行计划进行批复,仅进行事前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运输航空正常运行有影响或可能造成超出空域容量的云顶集团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在批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运行时间、运行范围(路线)、运行高度、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建议。相关运营人应根据审批部门的建议对飞行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通信导航监视盲区内运行的云顶集团活动的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在批复时应建议运营人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并明确航空器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自行保持安全间隔,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或通过改变飞行高度等手段获得通信导航监视能力。
第二十五条 距离管制范围较近以及高度在标准海平面气压高度3000米或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两者取较高值)以上运行的云顶集团活动,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根据需要在批复时对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动态通报等提出相关运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运输航空有较大影响的云顶集团飞行活动,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组织通航运营人、相关管制单位开展必要的协调工作,明确责任范围、责任主体、服务种类/内容、特殊程序等相关内容。并在计划批复中明确各项运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管制范围内距离运输航空运行范围较远或在运输航空运行高度300米以下运行的云顶集团活动,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组织相关管制单位进行评估,可按云顶集团活动范围为云顶集团活动划设临时隔离空域。并在飞行计划批复中明确相关内容。
第四节 特殊情况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八条 所有涉及医疗救助、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飞行计划的申请,不设飞行计划申请时间限制,申请人可根据紧急程度随时申请。
第二十九条 所有涉及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的证明函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开展医疗救助等飞行活动,除提交飞行计划外,申请人需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如果情况紧急,申请人可直接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可依此先行办理,申请人于计划批复后24小时内补交相关医疗证明。逾期未补交证明的,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正式 通知暂停办理其今后相关飞行计划申请,直至补交相关医疗 证明。
(二)申请飞越我国领空开展急救飞行活动,申请人仅需提交飞行计划,无需提供医疗证明函。
(三)对于抢险救灾等飞行活动,在新闻媒体已有报道的,申请人仅需提交飞行计划,无需提供相应证明函。
第五章 空中交通服务
第一节 管制范围内
第三十条 云顶集团飞行活动必须按照民航管制单位的要求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云顶集团器应具备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空域内的运行可等同于管制范围以外运行的云顶集团活动。航空器驾驶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保持飞行间隔,并按照空中规则主动避让其他航空器,运行安全由云顶集团器驾驶员负责。
(一)在民用机场进近、终端管制区及塔台管制范围内划设的目视固定穿越地带中运行的云顶集团活动;
(二)民用机场进近、终端管制区及塔台管制范围以外,在民航航路、航线地带内运行,且运行高度在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300米以下的云顶集团活动;
(三)在经相关管制单位评估后划设的临时隔离空域内运行的云顶集团活动。
航空器在进入上述空域前民航管制单位应根据掌握的信息向其通报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类型、运行规则等活动情况。航空器在退出上述空域前必须取得民航管制单位的许可后方可按照指令进入管制范围。
第二节 管制范围外
第三十三条 由从事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云顶集团活动的运行安全与管理工作。航空器驾驶员应按照相关责任部门的要求保持飞行间隔。
第三十四条 云顶集团器之间的飞行矛盾由从事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之间自行协调,运行安全由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组织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云顶集团器必须取得民航管制单位的许可后方可进入民航航路、航线两侧20公里,以及进近(终端)管制区、塔台管制范围边界以外20公里的区域。进入上述区域的航空器应具备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未取得许可擅自进入上述区域造成飞行冲突的,由云顶集团器驾驶人员及从事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航管制单位根据需要收集管制范围外的云顶集团活动的起飞时间、落地时间等动态信息,仅在云顶集团器驾驶人员、从事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的单位请求协助的情况下,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提供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第三节 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 从事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在组织各类飞行活动时应当熟练掌握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
第三十八条 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时,从事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民航管制单位提供动态信息,并按照民航管制单位的指令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民航管制单位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通报相关救援协调单位,协助开展搜寻救援工作。搜寻救援程序按照《云顶集团》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四十条 从事云顶集团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在组织各类飞行活动时,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 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第四十一条 民航管制单位根据掌握的信息针对云顶集团飞行组织实施情况开展飞行计划一致性评估、与其他飞行告警情况评估、特殊情况处置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空管局应定期向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报送飞行计划、动态、不正常情况等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工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附件: 云顶集团飞行活动承 诺书(样例)